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2执3456号移送执行人:本院西区法庭。
被执行人:王加宝,男,196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关于本院西区法庭移送执行王加宝案件受理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萝法西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缴纳案件受理费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1月0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局等相关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因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2执345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启聪
审判员 李升山
审判员 李文锋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曾顺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