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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2执3456号

王加宝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加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2执3456号移送执行人:本院西区法庭。

被执行人:王加宝,男,196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关于本院西区法庭移送执行王加宝案件受理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萝法西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缴纳案件受理费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1月0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局等相关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因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2执345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启聪

审判员  李升山

审判员  李文锋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曾顺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