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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2执恢101号

刘丽锐申请高继伟侵权责任纠纷执行恢复查封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丽锐,高继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82执恢101号申请执行人刘丽锐,女,197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所地榆树市正阳街19委152组.被执行人高继伟,男,汉族,1987年3月12日生,个体,现住榆树市依林雅居13栋4单元501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24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高继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继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高继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高继伟有车辆一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高继伟所有的,车牌号为吉AXS9**长安牌车辆予以异地扣押,交由申请执行人刘丽瑞保管。查封期限为2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景林

代理

审判员  刘海东

代理

审判员  刘元甲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苏雨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