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5355号
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德惠市。
法定代表人:王占富,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大海,该单位职员。
被告:赵学文,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学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立案。
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50.00元,由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薛冬梅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邵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