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298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交通枢纽大厦,组织机构代码693951377。法定代表人熊国伟。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刘汉朝,男,1992年9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刘汉朝交通运输行政处罚一案,本院(2014)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2855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汉朝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依法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通过上述执行措施,本院已执行回罚款人民币4684.81元及申请执行费50元,共计人民4734.81元;被执行人刘汉朝名下车辆。本院已查封,查封期限为贰年,自2016年10月24日至2018年10月23日,并通知深圳市交通警察局对车辆进行布控,但至今未实际控制。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该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莹莹
代理
审判员 白田甜
代理
审判员 徐 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邓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