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27民初2130号
原告:深圳惠普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环球中心N2区1702室,组织机构代码:914403003596698517;
法定代表人:黎晓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远婧,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姜鹏,男,1995年3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赫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惠普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姜鹏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惠普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未预交诉讼费,经本院通知预交仍不预交,又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杜建勋
审 判 员 张 磊
人民陪审员 孙 健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仁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