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1001执321号
申请执行人:北屯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广成,理事长。
被执行人:潘新春。
被执行人:赵伟。
被执行人:杨晓伟。
被执行人:郑勇。申请执行人北屯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潘新春、赵伟、杨晓伟、郑勇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屯公证处于2016年6月17日作出(2016)新北证执字第38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金额190722.14元,执行费2760.83元。现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及合议庭合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程祥
审判员 韩新民
审判员 李 丽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谢金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