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9023执657号
被执行人:郑发信,男,1985年5月9日出生,黎族,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海南省监狱服刑。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郑发信罚金刑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澄迈县人民法院2016年9月6日作出的(2016)琼9023刑初271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郑发信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郑发信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郑发信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均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仍在监狱服刑,无经济收入,目前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澄迈县人民法院(2016)琼9023刑初271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情形的,应当追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锋
审判员 邱 夫
审判员 王春庆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符芳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一)据以执行的刑事判决、裁定被撤销的;(二)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执行死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三)被判处罚金的单位终止,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四)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五)其他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情形的,应当追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