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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24执702号

申请执行人王君芝与被执行人李宜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君芝,李宜申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24执702号

申请执行人:王君芝,女,196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

委托代理人:王金贤,男,196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李宜申,男,196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君芝与被执行人李宜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李宜申给付欠款19365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096.5元、公告费26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法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李宜申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君芝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李宜申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传发

审 判 员  刘 静

人民陪审员  邵艳菊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耕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