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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执9905号

色光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江苏飞翔涂料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8-09-2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色光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江苏飞翔涂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2执9905号

申请执行人:色光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马吉路XXX号XXX层XXX室。

被执行人:江苏飞翔涂料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苏省丹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0112民初2467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江苏飞翔涂料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色光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人民币63,338.42元及支付执行费850.0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飞翔涂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4,188.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奚国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徐昺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