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2执9905号
申请执行人:色光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马吉路XXX号XXX层XXX室。
被执行人:江苏飞翔涂料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苏省丹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0112民初2467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江苏飞翔涂料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色光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人民币63,338.42元及支付执行费850.0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飞翔涂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4,188.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奚国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徐昺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