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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83民初5225号

朱玉银与杭怀志、杭计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玉银,杭怀志,杭计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3民初5225号

原告:朱玉银,男,197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路廷洋(特别授权),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怀志,男,1979年3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杭计青,男,198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玉银诉被告杭怀志、杭计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玉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钟学东负担。

审判员  赵文斌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秀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