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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6执727号

林和民与平原县金山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关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和民,平原县金山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6执727号

申请人:林和民,男,汉族,住平原县。

被执行人:平原县金山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林和民申请执行平原县金山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山东省平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平劳仲裁字第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6年9月2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6)鲁1426平劳仲裁字第1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平原县金山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林和民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金亮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祝博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