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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02执2211号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与王辉兴、南平市闽越竹木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王辉兴,南平市闽越竹木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02执2211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王辉兴,男,汉族,1960年3月10日出生,住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南平市闽越竹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王台镇王台村山方路口,组织机构代码证79607686-x。法定代表人王辉兴,负责人。关于被执行人王辉兴、南平市闽越竹木业有限公司拖欠案件受理费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5)延民初字第4834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5)延民初字第483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敏华执行员  曾德平执行员  阮绍恩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范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