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83执439号
申请执行人:张瑞臣,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执行人:秦臻,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执行人:白燕(艳)(曾用名白永新),住吉林省舒兰市。申请执行人张瑞臣与被执行人秦臻、白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5日作出了(2016)吉0283民初342号民事判决书。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6日向舒兰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秦臻、白燕均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决定对此案终结保留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舒兰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3民初3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启动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玉成
审判员 王险峰
审判员 任 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鳕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