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21执恢127号申请执行人吕林兵,男,生于1967年9月24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执行人刘吉中,男,生于1967年9月30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本院在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林兵与被执行人刘吉中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岳民初字第278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刘吉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吉中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吕林兵给付保证金、借款及利息等共计135000元和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并承担申请执行费1925元。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刘吉中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扣押至安岳县人民法院。现因被执行人刘吉中已将还款义务履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吉中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鹏
审判员 王明宏
审判员 蒋能凯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宋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