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02执2198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福建国泰沙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邵武市水北养马洲食品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8507164-4。法定代表人郑发升,董事长。被执行人郑发升,男,196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邵武市。被执行人XX,女,198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邵武市。被执行人李世玉,女,196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执行人郑献花,女,196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邵武��。被执行人江国辉,男,196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邵武市。关于被执行人朱福建国泰沙利食品有限公司、郑发升、XX、李世玉、郑献花、江国辉拖欠案件受理费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5)延民初字第3482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5)延民初字第348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敏华执行员 曾德平执行员 阮绍恩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范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