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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6执925号

铜陵市联丰农产品加工厂与铜陵县顺安镇利达养猪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铜陵市郊区联丰农产品加工厂,铜陵县顺安镇利达养猪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6执925号

申请执行人:铜陵市郊区联丰农产品加工厂,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

负责人:王莉。

被执行人:铜陵县顺安镇利达养猪场,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

负责人:郑礼虎。本院在执行铜陵市郊区联丰农产品加工厂与铜陵县顺安镇利达养猪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铜陵县顺安镇利达养猪场银行存款45277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国祥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钱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