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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刑更2498号

刘忠羽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强奸
当事人
刘忠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刑更2498号罪犯刘忠羽,男,197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富锦市,小学文化,现在凤凰山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7日作出了(2014)富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忠羽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4年3月29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凤凰山监狱于2016年10月27日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忠羽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考试合格,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却有悔改表现。根据其在服刑期间改造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情节、原因、主观恶性大小和判处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忠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3年9月26日至2018年9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霍永昌

审判员  孙立才

审判员  李 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辛连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