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4民初2319号原告盖盈,女,199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高光,男,1987年6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盖盈诉被告高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盖盈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均由原告盖盈承担。
审判员 :刘则民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王 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