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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4民初2319号

盖盈诉高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盖盈,高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4民初2319号原告盖盈,女,199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高光,男,1987年6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盖盈诉被告高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盖盈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均由原告盖盈承担。

审判员 :刘则民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王 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