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6民初3631号原告襄阳聚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建设路杜甫巷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685603989M。法定代表人刘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其全,男,196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委托代理人乔方,湖北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袁军,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襄阳聚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袁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襄阳聚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襄阳聚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海飞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