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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下陆执字第00301号

余向阳与秦文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余向阳,秦文法

裁判文书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下陆执字第00301号申请执行人余向阳。被执行人秦文法。余向阳诉秦文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4)鄂黄石中民四终字第000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秦文法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余向阳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秦文法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余向阳依据(2014)鄂黄石中民四终字第0004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秦文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 军

代理

审判员 张 义

代理

审判员 张承先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