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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24执137号

凌育森与凌水龙、凌育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凌育森,凌水龙,凌育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24执137号申请执行人凌育森,男,196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兴业县。被执行人凌水龙,男,1988年2月7日出生,汉族族,住所地广西兴业县。被执行人凌育智,男,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兴业县。申请执行人凌育森与被执行人凌水龙、凌育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兴业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的(2016)桂0924民初8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凌水龙、凌育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凌育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凌育森与被执行人凌水龙、凌育智达成执行谅解:

一、被执行人凌水龙、凌育智在本月先给付贰万元,余款待被执行人在2016年12月恢复生产办理得贷款后再给付;

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按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2016)桂0924执137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永慈

代理

审判员  王运钧

代理

审判员  罗世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展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