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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民初6979号

崔理伟与李恒、蔡一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崔理伟,李恒,蔡一宁,李某,黄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民初6979号原告崔理伟,男,199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吴刚、梁又午,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恒,男,汉族,199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被告蔡一宁,男,199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李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理伟与被告李恒、蔡一宁、李某、黄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1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理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梁中和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方子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