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民初6979号原告崔理伟,男,199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吴刚、梁又午,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恒,男,汉族,199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被告蔡一宁,男,199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李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理伟与被告李恒、蔡一宁、李某、黄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1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理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梁中和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方子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