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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29执311号

武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武定县文笔山大岩洞铁矿厂、大昌国际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李富林、宋芝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8-09-14
所属地区
武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武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武定县文笔山大岩洞铁矿厂,大昌国际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李富林,宋芝美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9执311号

申请执行人:武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吴永鸿,系该社理事长住所地: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号。

被执行人:武定县文笔山大岩洞铁矿厂

法定代表人:李富林组织机构代码:77269279-9住所地:武定县狮山镇香水村委会龙潭村文笔山

被执行人:大昌国际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368463-1。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市鹿城南路*号新龙江广场*楼,

被执行人:李富林,男,汉族,1967年5月11日生,云南省武定县人,住武定县。

被执行人:宋芝美,女,汉族,1966年5月22日生,云南省武定县人,住武定县。武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武定县文笔山大岩洞铁矿厂、大昌国际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李富林、宋芝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2329民初3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武定县文笔山大岩洞铁矿厂偿还申请人武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贷款本金人民币9000000元及利息513029.81元,案件受理费78391元,由被执行人武定县文笔山大岩洞铁矿厂承担,大昌国际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李富林、宋芝美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依法于2016年9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于2016年9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金融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信息,依法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地产登记信息,我院执行员多次到被执行人居住地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位于沙外河料场有5万多吨矿,但短期内无法变现,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现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饶一平

审判员  张志德

审判员  何东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爱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