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1执818号申请执行人吕志峰,1977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被执行人阴市海新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382862-5,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璜塘工业园区云海路6号。法定代表人谢玲玲,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吕志峰与被执行人江阴市海新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5)澄徐商初字第002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江阴市海新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吕志峰装修款100000元。
二、吕志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江阴市海新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250000元的增值税发票。
三、江阴市海新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收到第(二)项中增值税发票时给付吕志峰装修款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吕志峰已预交),由江阴市海新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吕志峰。因被执行人江阴市海新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吕志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江阴市海新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机器设备等财产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查询和调查,现查明,登记在被执行人江阴市海新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机器设备已抵押他人并被多案查封,其名下无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吕志峰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吕志峰,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江阴市海新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吕志峰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为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江阴市海新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江阴市海新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机器设备已抵押他人并被多案查封,暂无法处理,其名下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吕志峰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江阴市海新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澄徐商初字第002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江阴市海新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吕志峰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刘浩明执行员 王澄宇执行员 邵海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朱惠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