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6执119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现代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被执行人:刘允鼎,男,196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安徽现代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允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允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允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2341.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尹 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振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