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81民初3229号
原告:刘永生,男,汉族,1969年9月17日生,住河南省林州市。
被告:林州市信访局。住所地林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南边。
法定代表人:逯保军,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恒,女,1982年1月12日出生,住林州市。系林州市信访局员工。
被告:李增江,男,汉族,1954年4月3日生,住河南省林州市。
被告:王柏松,男,汉族,1954年5月10日生,住河南省林州市。
被告:侯相生,男,汉族,1961年8月4日生,住林州市。
原告刘永生与被告林州市信访局、王柏松、李增江、侯相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后,原告刘永生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高斌魁
人民陪审员 秦露洋
人民陪审员 李艳青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牛晓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