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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6民初1987号

王子豪与张晓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王子豪,张晓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6民初1987号

原告:王子豪。

被告:张晓林。

原告王子豪与被告张晓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2016年11月21日,王子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王子豪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子豪负担。

审判员  何敏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甘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