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6民初1987号
原告:王子豪。
被告:张晓林。
原告王子豪与被告张晓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2016年11月21日,王子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王子豪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子豪负担。
审判员 何敏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甘泉
王子豪与张晓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6民初1987号
原告:王子豪。
被告:张晓林。
原告王子豪与被告张晓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2016年11月21日,王子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王子豪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子豪负担。
审判员 何敏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甘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