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12452号
原告:深圳市维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同富康创新科技园3-4栋。
法定代表人:林武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启明,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貌,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东滨路4351号荔源商务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程宗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艳、赵成义,系被告公司员工。本院审理原告深圳市维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维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因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共计1949.49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3898.49元,本院退还其1949元)。
审判员 席小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