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83执310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刑事庭。
被执行人:李德光,男,住吉林省舒兰市。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刑事庭与被执行人李德光罚金纠纷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了(2015)舒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书。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9日向舒兰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德光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决定对此案终结保留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舒兰市人民法院(2015)舒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启动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玉成
审判员 王险峰
审判员 任 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鳕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