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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执468号

昆明众旭广告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阳广播电视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8-09-28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昆明众旭广告有限公司,贵阳广播电视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执468号申请执行人昆明众旭广告有限公司,地址在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茭菱路88号创意英国国际公寓D座1403号。法定代表人朱云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贵阳广播电视台,地址在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15号贵阳广播电视中心大楼。负责人刘宝静,该台台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黔民终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昆明众旭广告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阳广播电视台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判决,被执行人贵阳广播电视台应支付昆明众旭广告有限公司1849750元,及案件受理费。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在判决规定的时间内,未履行付款义务。我院冻结了被执行人贵阳广播电视台的银行账户210万元,因南明法院向我院送达(2016)黔0102民初5092-2号民事裁定书,请求保全该款,故本案暂不能执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雪梅

审判员  贺 华

审判员  余长智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田镇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