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民终字第776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刘胜利,住所地辽源市。
上诉人刘胜利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6)吉0402民初26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刘胜利上诉请求:富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制泵分公司应赔偿其人身及精神损害等多项损失44万。事实和理由:上诉人被王亚斌造成重伤后先后在多家医院治疗。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富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制泵分公司应赔偿其损失。
本院认为,王亚斌过失伤害刑事附带民事一案,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28日作出(1999)龙刑初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上诉人不服上诉后我院作出(2001)辽刑终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现上诉人以相同的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且没有发生新的事实的情况下再次提起诉讼,构成重复诉讼,不应受理。刘胜利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关大力
审 判 员 李 志
代理
审判员 肖翠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安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