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鲁1311执523号本院在执行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册山支行与山东鲁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山东鲁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且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如下:将山东鲁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