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8168号
原告:天津市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57328126025),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金正公寓3-11-1108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苏妹,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秘嘉鸿,部门职员。
被告:刘宇,住天津市东丽区。
原告天津市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市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微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