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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执4172号

刁喜芹与孔祥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刁喜芹,孔祥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4172号

申请人:刁喜芹

被执行人:孔祥杰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便于今后执行,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阴衍文

审判员  张兴良

审判员  刘晓栋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田再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