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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5执721号

林从德与陈发兰、陈福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从德,陈发兰,陈福珍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5执721号申请执行人林从德,男,1958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被执行人陈发兰,男,1954年2月20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被执行人陈福珍,女,1958年9月28日生,汉族,住连城县。本院在执行林从德与陈发兰、陈福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多次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立宏

审  判  员  罗婕妤

审  判  员  林隆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代)  林桂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