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5执721号申请执行人林从德,男,1958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被执行人陈发兰,男,1954年2月20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被执行人陈福珍,女,1958年9月28日生,汉族,住连城县。本院在执行林从德与陈发兰、陈福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多次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立宏
审 判 员 罗婕妤
审 判 员 林隆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代) 林桂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