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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81民初4148号

陈良俊与陈昌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良俊,陈昌顺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81民初4148号

原告:陈良俊,男。

被告:陈昌顺,男。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良俊诉被告陈昌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向原告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明确告知原告应于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但原告逾期未预交,也未提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反诉案件,由反诉当事人在提出反诉的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预交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良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冯 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邓雨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