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20执4396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女,1977年3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执行人徐某某,男,1968年2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告知申请人后,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111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卫志强
审 判 员 张红兵
代理
审判员 洪 宁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沈寅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