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1097号申请执行人何茂华,女。申请执行人何冬梅,女。申请执行人何春梅,女。被执行人杨社计,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何茂华、何冬梅、何春梅与被执行人杨社计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何茂华、何冬梅、何春梅书面同意我院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宁伟
审判员 张荣
审判员 冯 海 斌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