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24执1071号被执行人雷路军,男,汉族,住东阿县,本院在执行雷路军盗窃罪一案中,已依法向金融机构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执行的标的总额为雷路军罚金10000元,未执行雷路军罚金10000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立案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七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做出的(2016)鲁0124刑初105号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玉霞
审判员 张春雷
审判员 王恩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 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