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巫法民执字第00293号
申请执行人:周仕亮,男,1973年8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申请执行人:周仕来,男,1971年2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被执行人:陈世国,男,1974年4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被执行人:冉龙平,男,1965年2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本院在执行周仕亮、周仕来与陈世国、冉龙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万卿
代理
审判员 黄 鑫
代理
审判员 陈兴荣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何虹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