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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802执143号

石河子市泽商农资贸易有限公司与陈文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石河子市泽商农资贸易有限公司,陈文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802执143号

申请执行人:石河子市泽商农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市西营镇。

被执行人:陈文江,男,1972年2月6日,第八师一二一团九连职工,住该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河子市泽商农资贸易有限公司与陈文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6)兵0802民初96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石河子市泽商农资贸易有限公司申请被执行人陈文江给付现金204204.37元。已实际执行标的额为0元,未执行标的额为204204.37元。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陈文江在银行无存款,无车辆登记,陈文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204204.37同意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0802民初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陈文江重新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2016)兵0802民初96号民事判决书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佩君

代理

审判员  邢金凤

代理

审判员  宋 东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胡亚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