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4民初751号
原告:黄祖课,男,19××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
被告:黄建国,男,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
被告:黄如春,男,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
原告黄祖课与被告黄建国、黄如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祖课于2016年11月21日以被告已经清偿借款,无继续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祖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祖课负担。
审判员 农建机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岑兰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