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521民再7号原审原告黄立友,男,196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原审被告孙玉亮,男,196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阳谷县公安局工作人员,住阳谷县。黄立友与孙玉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4)阳民初字第23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6月6日,阳谷县人民检察院以虚假诉讼为由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6年8月4日作出(2016)鲁1521民监6号民事裁定书,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原告黄立友、原审被告孙玉亮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4年11月20日原审原告黄立友诉称:2014年8月19日,原告以偿还到期债务为由向我借款60万元,约定一周内还清,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据一张。当日,原告通过阳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被告转账支付了60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于2014年8月26日偿还现金20万元,8月29偿还现金10万元,尚欠原告30万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未偿还,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被告认可原告所诉。2014年12月5日,双方在本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内容为:“一、被告孙玉亮偿还原告黄立友30万元借款及利息:被告孙玉亮于2014年12月20日之前偿还原告欠款本金10万元;2014年12月30日之前偿还原告欠款本金10万元;剩余10万元及利息于2015年1月15日清偿。
二、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孙玉亮承担。”本案再审过程中,原审原告黄立友称:当时孙玉亮欠我钱,因为关系不错一直没有起诉,后来牵扯到孙玉亮担保的案子起诉执行孙玉亮的工资,我考虑先起诉执行孙玉亮的工资,60万元的农商银行手续是孙玉亮自己转的,对自己在检察机关供述的虚假诉讼笔录无异议。原审被告孙玉亮辩称:当时诉讼的起意是我确实欠黄立友钱,又还不上,工资又因担保被查封,30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存在。本院再审查明,案外人以(2014)阳民初字第2391号民事调解书中黄立友与孙玉亮民间借贷一案涉嫌虚假诉讼为由向本院投诉,本院调取阳谷农商银行凭证证明:2014年8月19日10时29分,阳谷农商银行黄立友6223191535059971账户向阳谷农商银行孙玉亮6223191515660392账户转款60万元;同日10时35分,孙玉亮6223191515660392账户现金支取60万元;同日10时37分,黄立友6223191535059971账户在同一银行网点存入现金15万元,10时38分存入现金45万元。孙玉亮认可系其一人操作。原、被告在阳谷县人民检察院的笔录中均认可(2014)阳民初字第2391号民事调解书中黄立友与孙玉亮民间借贷关系不存在。本院再审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正当的利益,前提是依据真实存在的事实,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合法的方式采取正当的行为。本案中,原被告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相互串通,虚假诉讼,妨害司法秩序,骗取了本院(2014)阳民初字第2391号民事调解书。
本院认为,本院(2014)阳民初字第2391号民事调解书系黄立友与孙玉亮非法获取,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内容不真实,应予以撤销。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撤销阳谷县人民法院(2014)阳民初字第2391号民事调解书。
二、驳回原审原告黄立友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杨树新
审判员 邹公方
审判员 陈文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苏玉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