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11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方占祥,男,195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无业,住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刘承全,男,194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退休工人,住武汉市江夏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55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承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承全向申请执行人方占祥支付工程款421154.22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617元、鉴定费14500元、案件执行费6217元,共计449488.22元。本院在执行过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55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政权
审判员 袁宪华
审判员 陶宗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段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