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9218号
原告:上海房地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金溪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杨俊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琪,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彦,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刘志东,男,196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蒲淞北路XXX弄XXX号XXX室。
原告上海房地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志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上海房地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未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房地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沈莞茜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禕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