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5执375号申请执行人程兴友,男,汉族,1975年7月10日生,民工。被执行人程铁良,男,汉族,1975年12月18日生,农民。程兴友与程铁良劳动争议一案的(2016)陕0425民初484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权利人程兴友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程铁良应支付程兴友劳务款34945元。本院送达执行通知书后,在银行、车辆、房管、工商等部门对程铁良的财产进行了查询,程铁良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陕0425执375号程兴友与程铁良劳动争议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步超
审判员 崔存文
审判员 邓国阁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晓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