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02执710号
申请执行人:通化市国土资源局东昌直属分局。
被执行人:通化市东昌区中源装饰材料。通化市国土资源局东昌直属分局与通化市东昌区中源装饰材料行政非诉执行一案,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6日作出的(2016)吉0502行审24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通化市东昌区中源装饰材料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通化市国土资源局东昌直属分局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被执行人通化市东昌区中源装饰材料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通化市国土资源局东昌直属分局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通化市东昌区中源装饰材料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通化市国土资源局东昌直属分局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502行审248号行政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马 林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呼旻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