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99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邓×,男,1986年8月26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亮,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蕾,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女,1986年3月14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加奎,北京友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邓×因与被上诉人吴×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1民初69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邓×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邓×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邓×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上诉人邓×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任淳艺
审判员 陈广辉
审判员 宋 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史雪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