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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6执231号

申请人执行来某与被执行人来某1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来某,来某1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6执231号申请人来某,男,陕西省永寿县。被执行人来某1,男,陕西省永寿县。申请人来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426民初5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16日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判决书所确认的义务,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426民初56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荔智高

代理

审判员  郭 堃

人民陪审员  苏 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秦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