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6执231号申请人来某,男,陕西省永寿县。被执行人来某1,男,陕西省永寿县。申请人来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426民初5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16日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判决书所确认的义务,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426民初56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荔智高
代理
审判员 郭 堃
人民陪审员 苏 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秦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