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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5财保749号

申请人王志刚诉被申请人陶跃辉、时小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8-09-13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志刚,陶跃辉,时小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财保749号申请人王志刚,男,汉族,1968年5月21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被申请人陶跃辉,男,汉族,1959年11月15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被申请人时小运,女,汉族,1983年4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新蔡县。

申请人王志刚诉被申请人陶跃辉、时小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志刚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陶跃辉、时小运的银行存款3.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志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陶跃辉、时小运的银行存款3.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王志刚名下豫CQF9**车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红坡

审 判 员  王张洋

人民陪审员  周秀花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弘 关注公众号“”